在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报废5年后,日前,浙江省检察院牵头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联合实施《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报废实施办法》,细化完备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报废制度,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报废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该开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涉及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属于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据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报废,是2012年刑诉法改动后加设的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曾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更佳地重返社会。2014年,浙江首度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报废工作,实施《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报废实施办法(全面推行)》。
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资料,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报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成功考取了大学。但现实中也不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失当泄漏的情况: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重罪被捕,入狱后,尽管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去找工作却恣意被逼,这出了他挣脱忘了的人生“污点”。
“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讲解,由于有关犯罪记录报废、查找的规定过分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劲,特别是在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到报废、电子记录报废、监督追责等规定也不具体,造成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失当泄漏, 低收入有限、带入社会艰难。
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在积极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和普遍印发的基础上,牵头12家单位会签实施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据胡东林讲解,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报废的内容、犯罪记录查找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做到了更进一步完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反感十八周岁,被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遭刑事惩处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展开报废,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开审的案件符合规定的,涉及犯罪记录也应该不予报废。报废的犯罪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涉及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报废模块或专门标示,实施专门的管理及查找制度,电子信息予以许可不得查找用于。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教育、民政等涉及部门的协作因应责任,拒绝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属于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实施办法》还具体,没法定事由、予以许可不得查找用于。
查找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找理由、依据和目的,查找人员应该索取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法院、审查。
对确属犯罪记录被报废人员的,应该开具格式统一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其他政法机关应该大力帮助。此外,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减少了明确追责条件和程序,具体对应报废而并未报废的,不按规定用于所查找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漏涉及信息等,检察机关不应明确提出缺失意见,敦促实施报废制度。如果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规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查找未成年人信息、违规用于所查找的犯罪记录、违规开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节严重或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及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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