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刚重新组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后,国务院昨日公布反垄断法的*设施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于申报标准的规定》。这个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本月3日签订的规定,奠定了以经营者营业额为申报标准。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于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拆分;经营者通过获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约等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需要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决定性影响。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必须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于的标准:参予集中于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多达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最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皆多达4亿元人民币。
参予集中于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多达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最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皆多达4亿元。 经营者集中于超过上述两项标准中一项的,即应该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申报,根据目前的国务院部门分工,该项工作由商务部负责管理,规定同时具体,不应申报而并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于。
《规定》于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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